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转化难点与专利法修改建议
2025-09-07 | 查看: 11
原创 王玉洁,杨海波 中国科大知产院
作者简介
王玉洁,中国科大知产院研究助理,知识产权专业硕士研究生。
杨海波,中国科大知产院法律诊所副主任,上海海华永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主任。
近年来,我国通过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科技部重大专项等公共资金渠道,持续加大对发明创造的资助力度。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达到36130亿元,同比增长8.3%[1]。这些经费中有相当一部分用于与专利研发相关的技术创新活动,并由此催生了大量依托公共投入形成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以下简称“财政资助专利”)。
财政资助专利本该成为推动产业升级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但现实中却面临着转化率低的困境,大量专利处于“沉睡”状态,公共资金投入与社会价值产出失衡,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因此,梳理财政资助专利转化面临的现实困境,构建科学可行的“尽责转化”认定规则,修改专利法相关条款,是让公共资金投入价值最大化的关键。
一、财政资助专利的概念与法律属性
01
财政资助专利的概念
本文所称的财政资助专利,特指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是依托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研发形成的专利,其权利主体通常为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受资助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需在专利申请时进行项目信息声明[2]。财政资助项目产生的发明大多属于职务发明,其权利归属与转化义务也需要在职务发明制度的框架下理解。
02
财政资助专利的双重法律属性
财政资助专利同时具备“私权”与“公共”的双重属性,且这两种属性的矛盾存在于专利转化的各个阶段。从私权属性来看,依据《专利法》第六条,不管研发过程是否依赖公共财力,专利获得授权后,其所有权均归研发主体[3],权利人可享有独占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权益,这一规则是激励研发主体参与公共资金支持项目的关键制度支撑。但从公共属性分析,这类专利的研发经费来自公共财政,公共财政资金源于全体纳税人,将其投入科技创新的目的是突破关键技术、提升国家科技实力,隐含对公共利益的承诺。由此产生的专利权虽属于私权,却带有公共印记。因此,这类专利权应被理解为是一种负有“转化责任”的特殊权利[4]。
二、财政资助专利转化面临的现实困境
财政资助专利的双重法律属性为其转化带来了挑战。一方面,专利取得授权后,依法归属于项目承担者,属于私权,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排他性权利限制技术推广;另一方面,公共资金的公共属性要求这些研发成果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属性的矛盾使得大量财政资助专利陷入“沉睡”,造成了物质、人力、审查及行政资源的浪费[5]。
在当前法律体系中,针对财政资助专利“尽责转化”认定规则尚未建立。《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二条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实施和保护等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却未明确具体的转化细则。《专利法》虽然明确“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这一立法宗旨,但针对财政资助专利的特殊属性,尚未建立明确的转化规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虽然对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提出转化要求,却未明确其转化实施期限及项目承担者的转化责任[3],也未制定“是否已尽最大努力推进转化”的认定标准。高校虽尽力将科研成果纳入自身建设的发展目标,但评价手段单一[6],无法通过确定的规则来进行“尽责转化”认定。
三、财政资助专利“尽责转化”认定规则构建
为了应对财政资助专利转化难的现实问题,平衡“私权”与“公益”,应当按照“转化意愿—转化行动—转化效果”的逻辑链条制定层次分明、可操作的财政资助专利“尽责转化”认定规则。
01转化意愿的判定标准
转化意愿是指专利权利主体推动财政资助专利从技术成果向实际应用转化的主观倾向和主动意识,是“尽责转化”的前提。对转化意愿的判定需要跳出“口头承诺”的模糊范畴,其判定标准可从三方面考量:一是是否制定明确的转化规划,如在专利授权后一定期限内形成书面转化方案,明确转化目标、预期周期及责任部门;二是是否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如将转化工作纳入科研人员绩效考核体系,或设立专项奖励基金鼓励技术推广;三是是否主动公开转化意向,如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披露专利转化需求,或对潜在合作方的咨询给予积极回应。
02转化行动的判定维度
转化行动是指专利权利主体为实现财政资助专利转化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实践行为,是“尽责转化”的执行环节。其判定维度主要包括:一是技术推广的主动性,如是否通过参加行业展会、技术对接会等方式展示专利成果,或与企业、产业联盟等建立合作对接机制;二是专利布局的完善度,如是否针对专利技术进行后续研发以提升转化可行性,或通过专利开放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降低转化门槛;三是资源投入的持续性,如是否投入专项经费用于专利评估、市场调研等转化前期工作,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转化对接与谈判。
03转化效果的判定指标
转化效果是指财政资助专利经过转化行动后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和社会价值,是“尽责转化”的成果体现。转化效果的判定指标可分为量化与质化两类。量化指标包括专利实施率(如已转化专利数量占总量的比例)、经济效益(如通过转化实现的销售收入或税收贡献)、就业带动数(如转化项目创造的岗位数量);质化指标包括产业带动效应(如是否推动相关产业技术升级)、公益价值(如在环保、医疗等领域解决民生需求)、行业影响力(如成为行业标准或关键技术突破的基础)。同时,判定还需兼顾短期与长期效果,既要考虑当下的转化成果,也要关注专利技术在未来3-5年内的潜在应用前景。
四、促进财政资助专利转化的《专利法》修改建议设定财政资助专利的“尽责转化”法定义务
01设定财政资助专利的“尽责转化”法定义务
建议在《专利法》总则中增设财政资助专利“尽责转化”法定义务的专门条款,规定“依托公共财政资金研发取得专利的专利权人应当履行‘尽责转化’义务,促进专利实施”。该法定义务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是界定“尽责转化”义务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利用中央或地方财政性资金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不适用此强制要求;二是细化“尽责转化”的手段要求,权利人需要在专利授权后的1年内制定转化方案,依次尝试开放许可、技术转让、作价投资、合作开发等路径,并留存完整的转化记录用以备查,不具有该转化流程的视为未尽责转化;三是设定最低转化比例,对高校、科研院所等公共单位持有的财政资助专利,要求授权后5年内的转化实施率不低于30%,重点领域核心专利转化比例应不低于50%,确保公共资金的投入能够产生社会效益。
02构建“尽责转化”义务的强制履行与信用联动机制
建议在《专利法》中增设条款,明确财政资助专利“尽责转化”的强制履行规则:对于依托公共财政资金研发形成的专利,若完成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协议约定的时间实施转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可责令其在3个月内启动转化程序;逾期未启动转化程序的,依法启动强制转化措施,包括强制其进行挂牌交易或者允许他人实施转化[3]。同时,建立“尽责转化”义务履行与信用联动机制,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转化义务的主体,将其失信行为记入知识产权信用档案,限制其3年内参与财政资助项目申报,并同步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3]。
五、总结与展望
财政资助专利作为公共资金投入的重要成果,其转化不仅关系到专利价值的实现,更影响公共利益的保障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当前,财政资助专利面临的转化失衡问题,根源在于其双重属性存在冲突与“尽责转化”认定规则缺失。通过构建“转化意愿—转化行动—转化效果”的“尽责转化”认定规则,并从“尽责转化”法定义务与强制履行等两个方面对专利法进行修订,可有效平衡财政资助专利的私权属性与公共属性,促进专利转化,让公共资金投入价值最大化。
除了本文所探讨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公共资金对专利的支持还体现在企业补贴、公共数据开放、提供设备与场地等方面。在过去的财政支持体系中还包括对非科研项目的专利支持,例如对专利申请、授权、维持全流程进行费用减免[7],更具普惠性。但为了提升专利质量,国家于2021年全面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于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8]。在当前政策调整的背景下,这些财政支持的专利如何更好对接公共需求、相关制度如何完善等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统计师张启龙解读相关数据[EB/OL](2025-01-23)[2025-8-27].https://www.stats.gov.cn/xxgk/jd/sjjd2020/202501/t20250123_1958422.html.
[2] 本刊编辑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的专利需声明依托项目信息[J].化工生产与技术,2024,30(01):46.
[3] 沈志航.政府资助科技项目成果转化中的政府介入权研究[D].江苏大学,2023.DOI:10.27170/d.cnki.gjsuu.2023.000315.
[4] 曹爱红,王海芸.立法视角下的科技成果强制转化制度分析[J].科技中国,2019,(09):29-34.
[5] 张志鑫.财政资助科技成果政府介入权法律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24.DOI:10.27209/d.cnki.glniu.2024.000886.
[6] 陆瑶,马天放,张有勇,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与对策研究——以苏州3所高校专利转化运用情况为例[J].江苏科技信息,2025,42(02):15-21.
[7] 叶惠贤.我国专利资助制度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7.
[8]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EB/OL](2021-01-27)[2025-09-04].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1/27/content_5583088.htm.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排版| 周 剑
审校| 傅 晨
审核| 张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