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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市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数据市场建设

2024-09-13 | 查看: 10


原创 王智源 中国科大知产院

  2024091310:00 安徽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的数据市场建设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作出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条件下,通过建立健全数据市场体制机制,进而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对于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服务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01

数据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

有机组成部分


事实上,作为通用称谓的数据或者数据资源,在一开始并非是一种公认的生产要素。但是,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推进,从早期的数据分析、专家系统,到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再到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要素的作用愈加彰显,数据资源成为生产要素,且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按照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已于202411日起施行),数据要素作为无形资产,按照一定的处理规则使特设化的数据资源进入资产负债表,参与企业经营和流转活动。

根据202241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市场的基础制度规则统一、设施高标准联通,要素和资源市场及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同时实现市场的监管公平统一、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进一步规范的大市场。数据市场作为新兴的市场类别,必须契合规范要求,突破地域、行业、平台等方面的制约,加强自律和他律,建立和培育全国一体化市场。


02

数据市场的客体和主体分析


广义的市场可以是线下的、实体的市场,也可以是线上的、无形的市场。数据市场虽然是一种专业市场,也不例外,当然基于数据自身的虚拟性,线上的、无形的数据市场则是常态。从数据市场主要构成维度上看,在于其客体和主体部分。

关于数据市场的客体,有一种非常笼统的说法,认为数据市场的客体就是数据。其实不然,当数据指向不明确时,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利承载,无法进行价值衡量和实现高效流转。事实上,数据市场中流通的数据必须是特设化的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数据资源或者数据资产,这种特设化可以是数据本身的字节计量,也可以是某机构、某平台在具体时空范围的数据集合,存储于特定介质或者云端、区块链等。例如,某平台通过算法等方式匿名化处理后形成的社交或者交易、场景运行数据;某大模型通过算力、神经网络技术、机器感知等方式形成的特定的人工智能输出数据。因此,作为一般概念的数据不能够作为交易的具体对象,数据市场的客体必须是承载着使用价值的且可以通过市场发现并校验、价值评估、交易习惯乃至商业惯例等方式予以价值衡量的特定数据,亦即商品形态的数据要素、数据资产。

关于数据市场的主体,包括提供数据的厂商、平台商、数据商和各类数据需求者等,也包括经授权获得公共数据经营权等权利的机构,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市场交易活动。撇开具体的交易主体,对于数据市场主体认知可以作出较为抽象的理解,即包括数据供给方和数据需求方。而对于具体交易主体,在不同场景下,数据供给方和数据需求方角色是可互换的或者同时具备的。毋庸置疑,相对于技术市场、劳务市场等,现今愈发重要的数据市场是后发的专业市场。早期数据资源与其他资源结合在一起交易流转,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数据市场和数据市场主体,随着数据要素的作用愈益重要,最终脱离其他生产要素独立存在,数据市场逐渐发展起来,数据市场主体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特别是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市场主体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数据资源的特殊性,一些传统的市场主体并不擅长数据交易行为,专业化的数据商成为重要的市场力量。当然数据商本身既可以是供给方,也可以是需求方,还可以是二者的结合、中介组织等。


03

数据市场的其他参与方

及监督管理

为了实现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行,在数据供给方和数据需求方之外,还存在着众多的数据市场其他参与者。线下的实体数据市场与普通市场的功能极其相似,而线上的无形数据市场则高度依赖数据系统建设,且因为所交易的数据资源(资产)需要特设化为数据商品(数据产品),从而与普通市场有所区别。本研究则基于线上的数据市场,对“其他参与者”进行讨论,线下的实体数据市场相同的部分则道理相通。

数据市场的交易平台方。线上的无形数据市场依托于数据交易系统,数据市场交易平台显然不同于作为市场主体的数据平台商。数据市场交易平台方是数据交易系统的搭建者、维护者,起到促合交易的重要作用。为了确保数据交易平台的稳定性和中立性,需要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范下,由数据市场交易平台方建设或者承接运行相对独立的数据市场交易平台。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条件下,数据市场交易平台方可以是分行业的、分区域的,但要做到各自端口的规范对接,保持开放性,防止地方、行业和部门分割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情形。

服务数据市场的中介组织。在不断完善的数据市场中,需要已有的产权(资产、资源)交易类行业协会扩展服务领域,或者另行组建专业性的数据交易行业协会;同时需要围绕数据交易的顺畅进行,设立数据价值评估、数据检验检测、数据鉴定、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还要围绕数据市场的后市场服务,建立数据存储服务、清洗服务、应用场景挖掘、升级维护等专业化机构。

强化数据市场的监督管理。契合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实现数据市场的有效运行须臾离不开有效的监管。数据市场的稳定发展,除了数据市场客体、数据市场主体、数据市场各参与方通过合规管理、内部流程优化等方式,做到严格自律及符合自身的、行业的规范之外,国家层面还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地方也应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制定出台、修订完善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还应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监管、公正司法,做到规范许可、处置科学,维护和促进数据市场健康发展。


04

充分发挥数据市场的

重要价值作用

根植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建立和完善数据市场,一个重要目的在于发挥数据市场自身的特殊作用。产权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分析表明,现实世界的产权配置存在着一定的交易费用,数据产权(主要是数据资产的财产属性)的流转乃至配置也不例外。通过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并不断改革和完善其制度体系,则正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供求、竞争、信号、博弈等机制,尽可能地降低特设化的数据资产的交易成本,消除人为的或者技术上的障碍,为形成更多的新质生产力激活数据资产的真正价值。

注重发挥数据市场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独特作用。数据市场并非为交易而交易存在着,实质在于通过数据资产的交易,寻求和实现数据要素高效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深度融合,形成新的更高的价值,促进产业演进。事实上,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数据要素的特殊价值愈加突出,以至于被称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但是,数据的作用不可能孤立实现,需要进入生产函数,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创造出新的价值,例如促进通用大模型(AIGCAGI)、机器人、无人机、智能网联汽车、量子信息等产业的不断发展。

(王智源 中国科大知识产权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员

合肥市政协研究室主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