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建言】宋伟:发挥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效能,护航原始创新和成果转化
2025-04-07 | 查看: 10
原创 宋伟 中国科大知产院
原始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是我国现代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的重要基础。重大科学发现和颠覆性技术发明大多源自高校科研院所,尤其是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关键平台。知识产权执法司法应当向这些关键平台延伸,解决原始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为科技创新的源头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较之其他创新过程,原始创新的科研成果更加丰富多彩:包括但不限于论文和专利,还有其他诸如发现、发明、软件、数据、实验方法、模型、算法、设计、配方、图表、科研秘密等等。这些成果的转化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可以在科研、开发、产业化等不同阶段、不同场景应用和转化。
无论是成果产出还是成果转化,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新时期需要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执法司法效能,通过法律、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协同配合,实现对原始创新及其成果转化的有效保护和激励。从调研情况看,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原始创新的科研成果如何有效保护。对于科研数据、实验方法、阶段性成果等科研秘密,如何防范泄密、遏制模仿?科研机构在知识生产过程中,既要保护科研秘密,但和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不同的是,科学共同体要求有一定程度的知识共享,如何平衡知识共享和产权保护?
二是涉及到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时,执法司法部门如果对技术不够了解,那么如何减少和避免错判误判?特别是涉及到前沿科技领域,专业化很强,技术专家在执法司法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能否对技术专家的意见提出异议和抗辩?
三是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案情复杂、费时费力,科研人员大多不愿因此而耽误科研工作。在执法司法方面是否可以在基础研究领域比如国家实验室建立快速维权通道?由于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象,对于屡禁不止的侵权领域,是否需要加大惩罚措施?
四是关于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的诉求。如何防范和打击科研活动中的不端行为?学术不端是学术伦理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哪些学术不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在成果转化特别是产业化过程中如何排除专利劫持(PAE)的干扰?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其所拥有的若干专利,面对专利劫持如何维权和反制?
针对上述原始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理论与实践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强化原始创新成果的执法司法保护。要随着前沿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拓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于科研数据、工艺设计等新领域新业态的创新成果,要结合现有法律的原则规定和兜底条款,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措施。对于构成科研秘密的数据、配方等的获取和应用,要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侵犯技术秘密。随着十七省市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即将结束,建议应加快科研数据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进程。
二是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建立并动态更新技术调查官数据库,针对不同技术领域细分遴选相应专业的技术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并开展业务培训。由于在技术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技术调查官的意见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对技术调查意见予以公开,对其科学性、规范性予以监督管理。建议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涉及技术事实认定中的专业技能,加强技术调查官与当事人进行技术事实的沟通。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快保护格局。建议在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原始创新聚集区,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立快速维权通道。同时开展培训、宣传和典型案例发布等活动,提高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化、流程化和体系化,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机制和平台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四是营造良好的原始创新法治环境。原始创新所涉及的论文发表、实验数据、项目立项等活动,对于后续研发和成果转化十分重要。要依法惩处侵犯他人著作权等行为。对于篡改实验数据、伪造科研成果等可能构成欺诈和虚假陈述的行为要从严惩处。依法惩处科研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执法司法部门应加大力度依法遏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以维护科技创新的正常秩序。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联动,对反映强烈的专利劫持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加快建立全国同类案件数据库,对恶意诉讼阻碍原始创新和成果转化进行惩罚。同时需要帮助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提高专利质量,做好专利布局、提高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宋 伟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